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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0 17: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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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份:广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
细则》及《广东省教育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粤教策〔2020〕4号

委厅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做好省教育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经研究,决定对2018年制定的《广东省教育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及《广东省教育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修订。现将《广东省教育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及《广东省教育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教育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2.广东省教育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广东省教育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

广东省教育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大督查要求,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做好省教育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应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教育厅“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厅法规处、人事处负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厅权责清单的行政检查清单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厅人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并动态调整教育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教育厅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相关监管主体日常活动依法实施检查。
第六条 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由承担具体职能的业务处室分别负责建立,原则上由厅机关各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工作人员构成。名录库内应包含随机抽查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执法类型(范围)、执法证号及有效期、培训情况等信息。数据库内容根据部门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随机抽查对象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学校或教育机构。由承担具体职能的业务处室,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包括省内各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具体内容应包含抽查对象的名称、类别、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和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双随机”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抽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人员。各业务处室在具体抽查活动中,可以摇号等随机抽查的方式抽取检查对象、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可邀请机关纪委派员到场监督抽查,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九条各处室(单位)实施年度抽查计划备案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执法人员、抽查时间段等,并报人事处备档。
第十条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监管对象总数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每次参加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时,需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检查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对象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见证。
第十二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抽查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同一单位、由不同执法处室实施抽查时,应当同时实行联合抽查。
第十三条对由教育部门牵头的列入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学校办学情况抽查,要会同配合部门做好联合抽查实施工作。对已经下放的行政检查事项,加强指导和督促。
第十四条各处室(单位)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报告、反馈抽查结果,在省教育厅网站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及查处情况,并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监管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处室(单位)未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东省教育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事项
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
方式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责任
处室

1
民办高校年检和省属民办中职学校年检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教育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教育厅
省内各民办高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情况
书面抽查、现场抽查
20%以上
1次/年
法规处

2
对平安校园及“安全文明校园”的考评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创建平安广东的意见》(粤发〔2012〕19号)
广东省教育厅
省内各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职业学校
平安校园建设
书面抽查、现场抽查
5%以上
1次/年
安保处

3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检查、评估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广东省教育厅
在我省内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
1.办学情况日常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3.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检查
书面抽查、现场抽查
5%以上
1次/年
交流处

4
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修正)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正)第十八条。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九)着力加强教育脱贫。
7.《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章。
8.《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第六章。
9.《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0.《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59号)。
1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
15.《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16.《财政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
17.《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
18.《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第二条。
19.《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
20.《财政部 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
广东省教育厅
省内各高校、中小学校及职业学校
检查教育资助落实情况
书面抽查、现场抽查
5%
1次/年
助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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