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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15: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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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堡-柏林、科英布拉、里斯本、波尔卷社论的开头在这个意义上是相当透明的:“对德国民法的方法论和历史基础的重新评估是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一直在进行的过程。基于此后提出的批评作者:约阿希姆·吕、莱因哈德·齐默尔曼 (Reinhard Zimmermann)、迈克尔·斯托莱斯 (恩德·鲁瑟斯和迪特尔·诺尔 (Dieter Nörr),讲述了有关《德国民法典》的一些“公理真理”、19 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自由主义、民事立法的反社会特征以及关于萨维尼和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汉斯-彼得·哈弗坎普、克里斯蒂安·巴尔杜斯、乌尔里希·福尔克、蒂尔曼·雷普根,以及扬·彼得·施密特和本杰明·赫尔佐格等年轻的名字,通过将历史批判的评论置于背景中并批评了一些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的传统以及从弗兰茨·维埃克(Franz Wieacker)继承的法律史学的“价值法理学”的主要论点。这场辩论虽然有些延迟,但开始到达巴西,巴西的法律文化非常健康,特别是是一种私有主义传统。1930 年代以来在德国发展起来的许多关于民法的假设和历史观点的复制的迹象和影响仍然非常强烈,这些假设和历史观点自新国家法案以来一直在巴西占据主导地位,直到今天。 2014 年诞生以来,进减轻疼痛和痛苦,提高疾病过程中的生活质量,并提供一个让患者尽可能积极地生活直到死亡的系统,这些都是姑息治疗的一些原则。

尽管死亡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事件,但考虑到医学的进步使得克服以前无法治愈的疾病成为可能,从而提高了人口的预期寿命,谈论死亡仍然存在阻力。 长寿可能意味着出现慢性健康问题,即无法治愈,将年龄红利转化为身体、心理 丹麦电话号码表  和精神惊愕的现实。 《宪法》将生命、人的尊严和健康视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并被国家原则解释为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当然,国际层面以及宪法下的立法也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因此,可以理解的是,它们不仅受到国家的尊重,而且必须得到国家的保障,而无需这样做。为他们求情。 尽管这些权利受到法律保障,但巴西没有具体和明确的立法文书来规定在出现威胁生命连续性的严重、无法治愈的疾病时提供足够的援助。我们的系统中没有任何法律充分涵盖姑息治疗的主题和适用性,无论是通过 SUS 还是通过私人医疗网络。只有当年10月31日卫生部第41/2018号决议。




在立法意图本身方面,我们有一些立法建议。 我们引用由当时的联邦副议员塔尔米尔博士撰写的第 6,544/2009 号法案[1],该法案“为处于疾病末期的患者提供护理”,该法案附在第 3002 /2008 号法案之后[2]由联邦议员雨果·莱尔 (Hugo Leal) 提出,他“规范巴西国家领土上的康复实践”。两者现已附在时任参议员 Gerson Camata 的第 6715/2009 号法案[3]中。除此之外,还有由参议员 Marcos do Val 撰写的第 883/2020 号法案[4],该法案“规范国家领土内医疗服务中姑息治疗的实践”。 回到卫生部第 41/2018 号决议[5],它“在统一卫生系统 (SUS) 的范围内,根据综合持续护理,为姑息治疗的组织提供了指导方针”,重组概念并设定姑息治疗问题的初始参数。它在第 2 条中将姑息治疗定义为“由多学科团队推动的援助,旨在通过预防和减轻痛苦来改善患者及其家人在面临危及生命的疾病时的生活质量,早期识别、无可挑剔的评估和治疗疼痛和其他身体、社会、心理和精神症状”。患有严重或慢性威胁生命的疾病的人一经诊断就有资格获得这种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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